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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1 14:21:29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2〕6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评价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平台已开放,2024年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企业申报集中的月份将适当增加公示批次。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有关要求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企业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申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必要条件。请高新区内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评价。

(二)严格执行入库标准。参评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和诚实守信意识,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等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对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科技发展中心按照省、市通知要求开展实地核查。

(三)强化日常监管。高新区科技发展中心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管、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高新区科技发展中心按程序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

四、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科技发展中心 高新科

联系电话:3585243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doc

 

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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