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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札记 | 法润“桑榆晚” 为霞尚满天

发布日期:2024-06-26 09:20:14 浏览次数: 字体:[ ]






“事关老人能不能老有所养,我必须查清案件事实,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看着我承办案件的当事人老贺和老伴接过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我不禁回想起2024年初刚接手这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暗暗下的决心,办案过程中的一幕幕也如电影一般又清晰地浮现在眼前。

老贺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公司一直未给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了退休年龄,老贺到社保中心咨询,已没法补办养老保险。“俺年纪大了,这腿也拖拉不动了,又没有退休工资,你们告诉俺,俺的养老问题怎么办!”老贺三番五次找到公司讨说法,但公司遇到经营困难已停产。老贺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又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被受理,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0万元。

诉前调解阶段,公司提交了一篇洋洋洒洒的答辩状,主张与老贺并非劳动关系而仅仅是劳务关系,老贺只是公司在经营旺季时雇佣来从事临时劳务的人员,既不接受公司的考勤又不接受公司的奖惩,更无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也就不存在交纳养老保险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老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主持了庭前证据交换,发现本案需要查明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老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老贺主张从2008年3月就在公司上班,但仅仅提供了2020年开始的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但是,仅凭这些证据,是无法证明老贺与公司从2008年开始就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官,俺真的是2008年就在公司干了,你可一定要相信俺!”老贺的话语急切而坚定。

“老人家,别着急,你再好好想想,还有什么证据材料可以提供?”我轻声地安慰道,并引导老贺再回去找找,既然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应该还会有一些其他证据可以还原事实。“法官,俺想起来了,2009年的时候,也就是俺进公司的第二年,因为工作卖力,俺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年终时还给俺发了荣誉证书哩。”老贺浑浊的眼神里点燃了一丝亮光。

不久后,老贺兴冲冲地来到法院将一张泛黄的荣誉证书交到我手上。小心翼翼地打开,荣誉证书的纸张陈旧,上面还有几处发霉的污渍,但是我仿佛看到了老贺年轻时意气风发的模样……这份荣誉证书载有明确的发证时间且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2009年时双方即已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老贺作为劳动者提供基础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反驳证据,那么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认定老贺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成立。

劳动关系问题明确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公司是否应向老贺赔偿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的损失?若应赔偿,数额如何认定?对于前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老有所养”是民生焦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对于如何计算养老保险损失问题却最为棘手,因为养老保险待遇受工资、工龄、退休时间、缴费金额、经济社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难以精确界定,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属于一个较有争议的司法实践问题,而老贺诉请的金额也只是粗略估算,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

调解之初,双方意见差距过大,调解未能成功。为此,我多次走访人社部门,向专业人员请教相关的社保政策法规,查阅了大量的文件资料,并在全国范围内检索了大量相关案例。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从大量的法律、法规、政策、类案中寻找到计算养老保险损失的合理方法,并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在双方均可接受的范围内不断与双方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均接受了我提出的调解建议。如今,老贺已全额拿到养老保险损失,晚年生活总算得到了一定保障。

掩卷沉思,我对“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有了更深的感悟。看似一个小案件,却关乎一位老人的晚年生活。古语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作为法官哪有什么理由不去用心办案。再小的案件都应当以“如我在诉”之心,循法办案,查清事实,慎思明辨,让老百姓既感受到司法过程的公正,又实实在在获得应有的权利。

责任编辑:包欣悦  审核人:王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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