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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情当面说!淄博高新区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布日期:2023-05-16 09:00: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法官,我只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您问的问题需要庭后向当事人本人核实……”

庭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阵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证据前后矛盾?如何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了解一下!

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白丽娜速裁团队在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原告陈某称其委托被告寇某购买了A公司股份,在向寇某交付了100万元后,寇某却迟迟不与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寇某返还投资款,同时公安机关亦认定寇某不存在犯罪事实并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陈某认为寇某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诉至法院请求寇某支付其占用涉案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第一次庭审时,双方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代理律师对相关案情的当庭陈述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对被告本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并不一致,同时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而只是口头约定,导致相关基本委托事实双方都各执一词。为尽快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原、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随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按照要求到庭参加诉讼,并签署了保证书,且均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再次进行了梳理和陈述,通过举证质证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固定,并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有力实践,是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能够有效化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本人不到庭、事实难查清的难题,是通过司法程序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规定的准确运用。

淄博高新区法院这一举措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便于个案的准确、公正裁判,又有利于优化审判工作机制,让当事人明明白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包欣悦  审核人:王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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