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高新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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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划定高新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最大限度预防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高新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划定范围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红线区域内为高新区养犬重点管理区 一、重点管理区。将四宝山街道、淄博宝山生态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和中埠镇辖区划定为重点管理区。 二、一般管理区。将淄博高端装备及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中心辖区划定为一般管理区。 三、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烈性犬只名录以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四、重点管理区内对饲养犬只数量进行限制。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犬只的,每户或者每个单位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烈性犬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后可以继续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饲养。鼓励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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