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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发布日期:2022-03-04 09:32:51 浏览次数: 字体:[ ]

  31日,记者从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1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末成立满一年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1月至2021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末成立不满一年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末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11日及以后成立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张培 审核人:吕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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