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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电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08 17:45:5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什么叫做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客户(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二、什么叫做非直抄用户和转供电单位?

“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三、为什么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2018年,山东省先后4次出台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单一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7.52分,2019年,山东省又两次下发文件,分别自4月1日和7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了5.47分。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让广大终端客户真正获得降价实惠,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

四、山东省规定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哪些?

自2019年11月1日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山东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按照现行标准:一般工商业预购电价不得超过0.92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标准为0.8743元/千瓦时,遇有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居民电价不得超过0.555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电价不得超过0.74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相关政策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85号)、《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关于开展转供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6号)。

 

 

五、山东省现行电价政策

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正常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

(合表)

不满1千伏

0.5550


1千伏及以上

0.5010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400


1-10千伏

0.5250


35千伏及以上

0.5100


备注:1.居民生活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2.农业生产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                                                                                              3.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4.采暖期8:00-20:00为峰段,20:00-次日8:00为谷段。非采暖季8:00-22:00为峰段,22:00-次日8点为谷段。








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尖峰电价

高峰电价

平段电价

低谷电价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工商业     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电价

不满1千伏

1.0394

0.9203

0.6226

0.3249





1-10千伏

1.0161

0.8998

0.6089

0.3180





35千伏及以上

0.9927

0.8791

0.5951

0.3111





两部制电价

1-10千伏

1.0289

0.9113

0.6172

0.3232

38

28



35-110千伏以下

1.0034

0.8888

0.6022

0.3157

38

28



110-220千伏以下

0.9779

0.8663

0.5872

0.3082

38

28



220千伏及以上

0.9524

0.8438

0.5722

0.3007

38

28



备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高峰时段:8:30-11:30,16:00-21: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尖峰电价在6-8月实施(为便于操作按7-9月抄见电量执行)。尖峰时段:10:30-11:30,19:00-21:00.





















六、疫情期间转供电阶段性优惠电价政策如何执行?

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工商业及其他”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客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化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12月31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按照现行标准预购电价不得超过0.8743元/千瓦时,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相关政策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

七、转供电主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如何收取?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八、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是否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

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备及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监督。

九、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平均电价如何计算?

“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量)。

十、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经济发展局   谢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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