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动态>政务公告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
淄高新市监企撤字〔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04-16 09:57:31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 淄博九安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立;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68号德馨园3号楼从东往西第三间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XWL38K;注册资本:319万元;经营范围: 日用百货、鞋帽、箱包、服装及辅料、灯具、钢材、纸制品、金属制品、陶瓷制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装饰用品、包装材料、家用电器、电气设备、机电设备、汽车零配件、针纺织品及原料、体育用品及器材、厨房用品、卫生洁具、建材、化工产品销售;成立日期:2018年04月10日;登记机关: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经举报反映,当事人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隐瞒真实债务情况骗取工商注销登记,请求撤销该公司注销登记,恢复正常主体资格。   经查明:淄博九安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我局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提材料中,《简易注销公告承诺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情形。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提交的举报说明及相关事实证据1份,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情形下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注销登记。       

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在淄博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公告《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淄高新市监企撤告字〔2019〕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且情节严重,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述的“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撤销当事人淄博九安经贸有限公司2019年2月12日的注销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在公告送达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邵文超        联系电话:0533-2326168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4月15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