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调解 促劳资双方关系和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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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中旬,江西籍新生代农民工黄某来高新区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称其在淄博高铁北线工程某项目部工作期间,被相邻项目部的运料车撞伤,导致一处骨折无法继续工作,后就受伤事宜与相关单位协商无果后,决定申请工伤认定。 经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审查,黄某缺少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和证人证言。通过调查询问得知,黄某自己亦无法确认谁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黄某称,其于当年4月底跟随其老乡到淄博高铁北线工程一个项目部做零工。该工程包工头(负责人)为朱某,朱某称其为个体,承接的是泰州某公司的工程,泰州某公司承接的是南京某公司的工程……最终的发包方为中铁集团。在调查了解过程中,包工头朱某、泰州公司的李某和南京公司的李某均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黄某到该工地不满一个月,没有发过工资,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其举证困难。 由于牵涉主体较多,且调查取证确实存在困难,人社局决定与中铁集团的项目负责人联系。与项目负责人王某取得联系后,王某亦不配合,以不知情、不是他们的职工为由,不愿意接手此事。在多次的电话沟通中,人社局工作人员通过讲法讲情讲理等多种方式,最终成功劝服王某协助处理此事。最终,在王某的多次协调沟通下,由南京公司支付了8.5万元给黄某,双方签订了协议书。黄某拿到工伤待遇后,返回江西养伤。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劳动力流动的增强、用工形式的日趋复杂、就业人员特别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数量的增加及职工维权意识的提高,高新区人社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不断增加,且每年以15%左右的趋势增长。其中,未参保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相对复杂,所需时间相对较长,且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赔偿风险,经常出现不配合的情况,从调查至认定整个环节,环环设阻,给工伤认定程序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也为职工合法维权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如果一个用人单位环环举反证,职工举证又存在困难,从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再到诉求工伤待遇,劳动者最多时能涉及9次仲裁、复议和诉讼。而且就算胜诉也不能保证如期足额得到企业的工伤赔付。”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为了缩短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同时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风险,节约行政资源,让职工尽快得到较为满意的工伤赔付,高新区人社局以为受伤职工“一次办好”为理念,根据《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有关精神,以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为原则,综合运用沟通、协调、疏导、劝解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手段,加大调解力度,在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促使企业和受伤害职工就工伤赔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付,一次性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极大的节约了受伤害职工的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截至目前,共调解处理30余起,涉及工伤待遇170万元,30余名职工按时足额拿到了应得的协议金额,调解率占所有工伤认定申请的11%,占个人申请的40%,取得良好的效果。 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民来说,由于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外加自身的知识水平、经济条件有限,通过法律途径逐步维权,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许多农民工难以承受。调解处理则为他们解除了后顾之忧。比如,高铁工程和高速路工程施工期间,由于涉及的单位复杂、人员多样,外地施工企业、外地务工人员同时存在,给工伤认定工作带来极大不便。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也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探索工作技巧,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受伤害职工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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