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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拘留!

发布日期:2018-09-18 15:28:43 浏览次数: 字体:[ ]

    9月3日上午,经过周密部署,高新区法院执行保全中心干警们驱车前往曹三生活区,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亮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2014年6月,曹某亮、丰某为李某安装了防盗窗,李某擦窗户时防盗窗脱落,从5楼坠亡。李某家属将曹某亮、丰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等。2015年7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曹某亮、丰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但两人一直拒绝支付赔偿款,原告曹某东便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高新区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曹某亮、丰某名下财产,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曹某亮、丰某长期躲藏在外地不肯露面。

  直至2018年9月,原告曹某东提供线索,执行法官决定进行突击执行。9月3日8时许,淄博高新区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一行到被执行人曹某亮住处,被执行人曹某亮拒不开门,执行人员在门外与被执行人沟通近半个小时无果后,联系开锁公司强制破锁打开房门,依法对曹某亮实施拘留。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情绪激动,试图阻挠执行。执行干警们依法出示证件及《拘留决定书》,在说明情况后将曹某亮带离。考虑到曹某亮家属情绪激动,执行保全中心负责人王东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在执行干警耐心劝说下被执行人家属平复了心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答应尽快筹措资金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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