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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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共淄博市委市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号),现组织开展2018年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3.按规定完成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7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且2016-2017两个纳税年度均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7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7年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省、市、县三级分别按照50%、25%、25%的比例承担);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7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省、市、县三级分别按照50%、25%、25%的比例承担);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完成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于6月18日-6月29日期间,一式十份报高新区科技局高新科(火炬大厦1509室),并附7份加盖企业公章的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同时报送《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gxqgxk@126.com。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逾期未报送,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联系电话:3585243 2018年5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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