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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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现将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范围 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项所得的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法 1.电子申报。纳税人通过登录山东地税电子税务局、下载山东地税手机办税APP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自行申报。 2.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纳税人可携带身份证件,去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完成申报、补缴税款。 3.邮寄申报及委托申报。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法律责任 如果您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未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局将适时把涉税“失信”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如果您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及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进行税收咨询,或到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自助办税区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 地址:高新区创业火炬广场B座三楼 联系电话:3592999 附二维码: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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