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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安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7-05-31 17:25:11 浏览次数: 字体:[ ]

高新区安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备注
1 行政许可 危化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查阅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申请相关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0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2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查阅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了解企业变更内容及时间,执照变更内容及时间,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情况,变更申请提出时间。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查阅机构任命文件,了解机构名称、专职安全管理人数、资格证件、员工人数。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
 (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责任书,查阅监督及考核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4 隐患排查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
1.《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以及相关整改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5 风险管控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
(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查阅风险管控制度,风险排查及管控措施资料;查看风险公告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6 安全教育培训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1)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再培训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查阅特种作业档案及相关资格证书;现场了解特种作业人员值班及作业情况。
6 安全教育培训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3)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及安全培训档案;询问相关人员。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4)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7 危险作业 危化品生产企业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查阅制度文本。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和附录B。
查阅使用过的作业证,重点查看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作业证填写是否规范。
7 危险作业 危化品生产企业 动火监护、动火分析与动火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2条:作业基本要求
  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5.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5.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8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1 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B3.1条: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查阅使用过的动火证。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7 危险作业 危化品生产企业 受限空间作业气体浓度监测、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4条: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B3.2条:《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查阅《受限空间证》及检测数据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特殊作业前是否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了其他安全措施。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现场查看特殊作业实施情况。
8 重大危险源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档案;
(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备案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阅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
9 建设项目 危化品生产企业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审查批准文件、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批准文件。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9 建设项目 危化品生产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查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10 承包租赁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查阅相关安全检查及督促整改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5.3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查阅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1 应急救援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查阅备案登记表。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11 应急救援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查阅应急预案,现场核查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8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查阅抵押金缴纳凭证或安全责任险保单。
12 安全评价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查阅安全评价报告,现场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3 检验检测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及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4 一书一签 危化品生产企业 (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查看企业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记录。现场查看安全标签的粘贴或拴挂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15 领导带班 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1)是否建立了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查看企业领导的任命文件及带班记录的填写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单位负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带班,并填写带班考勤记录。
16 总体布局 危化品生产企业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18号)二、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推进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201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未经正规设计(没有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出具安全诊断报告书。2012年底前,相关企业必须完成设计安全诊断发现隐患的整改工作。
查阅设计或诊断资料,现场核对符合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6 总体布局 危化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查阅安全论证资料,现场核查安全间距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6 总体布局 危化品生产企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9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查阅设计图纸,现场检查装置、车间、仓库布局。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7 工艺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现场检查相关生产工艺。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7 工艺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查阅论证报告。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阅相关制度规程。
工艺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变更审批手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查阅相关变更资料,现场核对工艺执行情况。
17 工艺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2.2 条: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现场检查。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是否设置了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5.5.13 条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现场检查。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阅报警处置记录,现场检查工艺执行情况。
17 工艺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4.8条: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查阅报警处置记录,现场检查工艺执行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有浮盘落底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现场检查。
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查阅相关记录,现场检查员工操作、巡检及交班情况。
18 设备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现场检查设备。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第8.3.12条
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
18 设备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现场检查安全联锁运行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现场检查油气储罐及相关设施设备。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系统是否与原设计一致,控制系统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查阅设计资料,现场检查设置情况。
18 设备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安全设施是否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是否立即复原。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4 条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查检维修计划,现场检查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1条 现场检查排放口设置情况。
19 仪表自控 危化品生产企业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了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了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现场检查设置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是否正常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现场检查设置及完好情况。
(2)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在控制室应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分布图。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现场检查设置及完好情况。
19 仪表自控 危化品生产企业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现场检查设置及完好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仪表的安装和维护,固定牢固无松动,管线无渗漏,无损伤,无腐蚀。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现场检查设置及完好情况。
20 特殊作业 危化品生产企业 是否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查阅相关制度及作业票证,现场检查作业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21 储运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切水、装卸、倒罐作业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作业人员离开现场现象。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检查相关制度及现场作业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存在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现场检查作业情况。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现场检查。
21 储运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区域。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防火堤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穿墙孔洞是否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是否加钢筋混凝土压顶。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现场检查。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1.《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现场检查。
21 储运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防火堤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储罐接地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体静电释放设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相关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查阅相关检验记录,现场查看设置及完好情况。
22 重大危险源 危化品生产企业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查阅效验和维护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设备。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2 重大危险源 危化品生产企业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校验。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查阅效验和维护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设备。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2 重大危险源 危化品生产企业 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是否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第6章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配备及完好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3 现场管理 危化品生产企业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查看设置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3 现场管理 危化品生产企业 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查阅防爆区域划分资料,现场查看相关设备和工具防爆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54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现场检查员工在岗及操作情况。
23 现场管理 危化品生产企业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是否熟练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危化品生产企业 在装卸前是否对运输车辆进行了查验登记,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登记表要存档备查。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7/1694-2010 查看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填写规范性。
23 现场管理 危化品生产企业 是否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检查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记录及现场安全标签的粘贴或拴挂情况。
24 行政许可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8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查阅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申请相关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经营许可证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14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16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查阅安全许可证内容,了解企业变更内容及时间,执照变更内容及时间,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情况,变更申请提出时间。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5 危险作业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查阅制度文本。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第4.6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和附录B。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现场查看特殊作业实施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6 建设项目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设立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29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查阅项目预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30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3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及监督核查资料。
27 一书一签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查看安全技术说明书发放记录,现场查看销售产品的安全标签;查阅销售记录。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8 总体布局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
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
未经正规设计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18)号
查阅设计或诊断资料,现场核对符合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8 总体布局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查阅安全论证资料,现场核查安全间距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9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查阅企业设计图纸,现场检查车间、仓库布局及排放口的设置情况。
29 工艺安全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第 5.5.2.2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现场检查。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有浮盘落底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现场检查。
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查阅相关记录,现场检查员工操作、巡检及交班情况。
30 设备安全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现场检查设施设备。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30 设备安全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现场检查油气储罐及相关设施设备。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检查现场。
安全设施是否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是否立即复原。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4 条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查检维修计划,安全设施的完好及使用情况。
31 仪表自控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是否正常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现场检查设置及完好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在控制室应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分布图。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仪表的安装和维护,固定牢固无松动,管线无渗漏,无损伤,无腐蚀。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32 特殊作业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是否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查阅相关制度及作业票证,现场检查作业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32 特殊作业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特殊作业现场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查阅相关制度及作业票证,现场检查作业情况。
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33 储运安全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切水、装卸、倒罐作业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作业人员离开现场现象。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查阅相关制度,现场检查在岗情况
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存在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现场检查作业情况。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现场检查。
防火堤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穿墙孔洞是否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是否加钢筋混凝土压顶。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现场检查。
33 储运安全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现场检查。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防火堤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储罐接地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体静电释放设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相关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查阅相关检验记录,现场查看设置及完好情况。
34 重大危险源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1)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校验。
(2)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查阅效验和维护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设备。
35 现场管理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是否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相关设备、器材是否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相关记录台账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第6章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配备及完好情况。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查看设置情况。
35 现场管理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查阅防爆区域分布资料,现场查看相关设备和工具。
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54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现场检查员工在岗情况。
35 现场管理 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是否熟练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在装卸前是否对运输车辆进行了查验登记,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登记表要存档备查。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7/1694-2010 查《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填写的规范性。
是否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现场查看安全标签的粘贴或拴挂情况。
36 证照及建设程序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三证一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20号令第8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20号令第1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爆破协议。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6 证照及建设程序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29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30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3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查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或会议纪要)。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6 证照及建设程序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第7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第12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查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或会议纪要)。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第23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7 组织机构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2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成立安委会的文件;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聘用文件;查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等。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7 组织机构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260号令第9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成立安委会的文件;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聘用文件;查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等。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260号令第12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260号令第13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38 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260号令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查责任制、责任制落实和考核等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8 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260号令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查责任制、责任制落实和考核等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8 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260号令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查责任制、责任制落实和考核等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9 教育培训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查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育培训档案等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9 教育培训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查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教育培训档案等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等相关条款。
40 外包工程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对承包单位技术交底及考核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7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查外包工程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技术交底资料,对外包单位考核情况等。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8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13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14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41 劳动保护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劳动防护用品制度、配备标准建立,购买、发放及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42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 37/ 1922—2011)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查制度、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42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措施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公告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治理情况通报;查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报告和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备案情况;查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42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措施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公告等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1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查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治理情况通报;查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报告和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备案情况;查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43 带班下井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7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查制度、考核奖惩办法;现场查月计划公告、完成情况公示情况;查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建立、填写及存档情况;现场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8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9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11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第12条: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44 事故报告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事故报告制度、台账建立及报告事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9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3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查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询问从业人员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查有无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行为。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45 应急救援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应急救援培训、演练计划;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护协议签订;应急救援器材配备、维保、保养等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79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查备案回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计划、演练记录(含照片、录像等)和教育培训记录;查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成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查应急物资使用状况档案;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凭证。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46 技术资料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提升运输、风、水管网、充填、井下通讯等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和井下避灾路线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6 按图纸对照现场抽查
47 矿山井巷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查阅图纸及现场检查
47 矿山井巷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行人的运输斜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现场检查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现场检查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及水平巷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 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 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现场检查
井巷支护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井巷支护 现场检查
47 矿山井巷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入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现场检查
防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现场检查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7.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现场检查
48 采矿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采矿方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对照设计查看现场
采空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0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对照设计查看现场
49 定期检测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检测检验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2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2026
《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2019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AQ201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排水系统安全检验规范》AQ2029
查阅检测检验报告
50 设备及工艺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现场检查
矿用高低压电气、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采掘支护设备,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及设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现场检查
51 运输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架线式电机车滑触线悬挂高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3: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现场检查
无轨运输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7 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1、GBZ2的有关规定;
   ——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
   ——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不应熄火下滑;
   ——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现场检查
52 提升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斜井提升保护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现场检查
提升装置机电控制与闭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5.10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现场检查
提升系统联锁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5.11提升系统除应装设6.3.5.10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现场检查
53 通风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通风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井下采用硐室爆破时,应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执行。
现场检查
通风构筑物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9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现场检查
53 通风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主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6.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6.5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1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1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现场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局部通风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3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现场检查
54 电气设施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照明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现场检查
供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4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
现场检查
电气保护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2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3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现场检查
54 电气设施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保护接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极。
现场检查
55 排水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排水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现场检查查阅水文资料及排水系统检测检验报告等
水泵房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2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现场检查
56 “六大系统”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监测监控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4.4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4.5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5.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6.2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AQ2013.3中主要通风机风压的测点布置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8.1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8.2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9.2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现场检查
56 “六大系统”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 人员定位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 4.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 4.1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 4.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 5.4
现场检查查阅人员定位巡检记录与检修记录
紧急避险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 4.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 4.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 5.6 
现场检查
压风自救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 4.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 4.1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 4.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 4.11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压风自救设施是否完好
供水施救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4.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4.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4.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5.1
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
通信联络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 4.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 4.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 5.1
现场检查
57 责任体系 金属冶炼企业 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和责任状。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58 组织机构 金属冶炼企业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9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58 组织机构 金属冶炼企业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13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检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文件,查阅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配备安全总监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12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文件。
59 安全培训 金属冶炼企业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查阅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第2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查看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32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查阅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查看相关记录是否齐全、培训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5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3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60 三同时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 新(改、扩)建金属冶炼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7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12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22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23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查看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项目立项文件、安监部门审查意见、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书面报告。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61 重大危险源 金属冶炼企业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2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
61 重大危险源 金属冶炼企业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20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21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查看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文本以及演练记录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61 重大危险源 金属冶炼企业 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阅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62 外包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 项目发包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阅承包方的资质等相关材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检维修作业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查看企业检维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安全交底材料等。
63 安全标准化 金属冶炼企业 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查看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等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64 风险分级管控 金属冶炼企业 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6号令)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
查阅企业部署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的实施文件,“一企一册”等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65 隐患排查治理 金属冶炼企业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查阅企业制度文本。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查看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66 危险作业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 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查阅制度文本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查阅相关作业许可证,以及危险作业检测数据资料。
67 安全设备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检查企业的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检查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68 应急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68 应急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 应急演练、评估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68 应急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 应急组织建立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查看应急组织的设立文件,现场查看企业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应急预案评估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查看企业现公布的应急预案编制时间和评估记录。
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查阅抵押金缴纳凭证或安全责任险保单。
69 煤气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 建立健全煤气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至少包括: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煤气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煤气设施检查制度;煤气设施检修管理制度;进入涉煤气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煤气设施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等。
查看企业煤气作业管理制度文本。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煤气防护机构设置情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查看设立文件,现场查看防护站设置情况。
煤气设备设施档案台账管理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
主要包括:煤气设备设施设计文件;煤气主要设备图纸;煤气设备、管道检验检测报告;煤气设备、管道日常检查检测记录;煤气系统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煤气动火审批记录、动火证;煤气管道壁厚检测、支架检测、气柜基础沉降检测记录和评估报告;煤气监测、防护、救护设备台账等。
查看煤气设备设施台账。
70 炼铁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的设置,事故供水,炉基、炉底,热风炉,富氧房,除尘器 《炼铁安全规程》
1、①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其门窗应避开铁口、渣口。
②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也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2、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3、①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②渣罐车、铁罐车及清灰车应各有运输专线,渣、铁线应高于周围地面,两侧应有排水暗沟。
③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50℃;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00℃。
4、在热风炉混风调节阀之间应设切断阀。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可靠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当燃烧器风机停止运转, 或助燃空气切断阀关闭,或煤气压力过低时,该切断阀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报。煤气管道应有煤气流量检测及调节装置。管道最高处和燃烧阀与煤气切断阀之间应设煤气放散管。
5、富氧房应设有通风设施。
6、①高炉重力除尘器,其荒煤气入口的切断装置,应采用远距离操作。
②除尘器应设带旋塞的蒸汽或氮气管头,其蒸汽管或氮气管应与炉台蒸汽包相联接,且不应堵塞或冻结。
现场验证
70 炼铁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喷吹煤粉 《炼铁安全规程》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①制备烟煤时,其干燥气体应采用惰化气体;负压系统末端气体的含氧量,不应大于12%。
②烟煤喷吹系统,应设置气控装置和非电动顺序控制系统,超温、超压、含氧超标等事故报警装置,还应设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装置。
③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仓式泵、贮煤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的加压、收尘和流化的介质,应采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
④磨煤机入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处应设置上限温度监控装置, 磨煤机出口等关键部位应设置上、下限双温监控装置及报警装置。
⑤制粉系统应设固定式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 达到报警值时应报警并自动充氮, 达到上限值时应自动停机。厂房内人员活动区域应设置氧气和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⑥应对喷吹罐压力、混合气出口压力与高炉热风压力的差值和喷吹用气压力与喷吹罐压力的差值进行安全联锁控制。氧煤枪供氧系统应具有自动转换或充氮保护功能。炉前供氧总管应设置保护功能。
⑦煤粉输送和喷吹系统所有气动阀门在事故断电时应能向安全位置切换。高炉喷枪前输煤管上应设非金属管段,在发生回火时能立即熔断。高炉前的输煤管上应有测压点和送风装置,当该压力与高炉热风压力差值低于安全值时,能够立即启动送风装置送风。
现场验证
71 炼钢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主控室的布置、连铸、转炉、电炉、铁水贮运、 《炼钢安全规程》
1、①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②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
③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④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
⑤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2、①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
②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装置,应配备事故供水系统。
3、①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②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③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
④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⑤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4、①电炉倾动机械应设零位锁定,电极升降应有上限位锁定;电炉炉盖升降与旋转、电极升降与旋转、炉子倾动等动作的机械之间,应设有可靠的安全联锁。
②氧气阀门站至氧燃烧嘴和碳氧喷枪的氧气管线,应采用不锈钢制作,并应在软管接头前焊接长1.5m以上的铜管。
5、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
现场验证
71 炼钢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制氧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①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度监测装置。
②透平膨胀机应具有密封气压力与油压的差压联锁保护装置。
③透平氧压机应设置可熔探针或温度探头、自动快速氮气灭火或其他灭火设施。
④架空氧气管道应在管道分叉处、与电力架空电缆的交叉处、无分叉管道每隔80~100m处以及进出装置或设施等处,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⑤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轴承温度过高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⑥液氧储罐液氧中乙炔含量,每周至少化验一次。
查看记录现场验证
72 轧钢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初轧 《轧钢安全规程》
1、①初轧机应设有防止过载、误操作或出现意外情况的安全装置。
②在初轧机和前后推床的侧面,应有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和钢渣爆炸危害的挡板、索链或金属网。
2、①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②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③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在地沟入口;手持式的不应高于12V。
3、热带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挡板。
4、①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②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③液压站、阀台、蓄势器和液压管路,应有安全阀。减压阀、液压控制阀和截止阀,蓄势器与油路之间应有紧急闭锁装置。
④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压力上下限、油温上限和油泵过滤器堵塞的显示和警报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现场验证
轧制
板、带轧制
电气室、液压站
73 烧结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安全防护设施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①生产中应采用下列信号及安全防护设施:煤气、空气压降报警和指示信号(音响及色灯),煤气管道压力自动调节和煤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②主抽风机室应设有监测烟气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其浓度的信号报警装置。
③机头电除尘器应设有防火防爆装置。
④煤气加压站、油泵室、油罐区、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不应有明火。
⑤各燃气管道在厂入口处,应设总管切断阀。
⑥配料圆盘应与配料皮带输送机联锁。
现场验证
74 煤气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厂房布置、设备设施 《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①煤压机房和操作室应有一氧化碳在线报警器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②煤气区域必须设置齐全安全警示标志。煤气岗位必须配置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和安全检测报警仪器。
③煤气区域严禁设置人员密集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
④蒸汽、氮气、水等其他介质管道不能与煤气管道硬连接,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⑤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不能安装在厂房内。
⑥煤气设备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能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安全通道或走梯平台。
⑦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现场验证
74 煤气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煤气发生站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①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②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
③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④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现场验证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①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②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③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现场验证
煤气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①煤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 柜位到达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还应有煤气柜位降到下限时,自动停止向外输送煤气或自动充压的装置。
②布帘式煤气柜位应设有与柜进口阀和转炉煤气回收的三通切换阀的联锁装置。
③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④煤气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
现场验证
74 煤气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高炉煤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①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 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②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③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入口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现场验证
转炉煤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①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有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 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②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冲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到达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③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 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④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和泄爆装置。
⑤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现场验证
煤气管道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①架空煤气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方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经过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②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③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现场验证
75 有限空间作业 金属冶炼企业 设施设备及作业票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①对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②设置警示标识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必须指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有限空间风险,标明严禁擅自进入和盲目施救风险。
③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④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⑤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 分钟;气体监测连续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h;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
⑦作业时使用的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⑧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查看相关设备设施台账并现场验证
76 高温熔融金属 金属冶炼企业 铁水罐、钢水罐、渣罐 《炼钢安全规程》
①使用的铁水罐应烘干,不应使用轴耳开裂、内衬损坏的铁水罐。
②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③每年应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
④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⑤渣、铁罐内的最高渣、铁液面,应低于罐沿0.3m。
⑥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⑦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
查看报告现场验证
起重机械 《炼钢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①起重机起升机构的每套驱动系统应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
②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③应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能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④起升高度>20m时,还应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⑤额定起重量>20t应设置超速保护装置。
⑥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应设连锁保护装置。
⑦大车行走机构应设置限位器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⑧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⑩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现场验证
矿仓、熔剂仓 应有防雨、防潮、防渗漏等措施 现场验证
77 铜冶炼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事故供电/供水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
《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生产规范》
1、为防止停电、断水,熔炼炉/吹炼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如高位水塔等)和供电设施(如应急发电机)。
2、①炉基周围应保持干燥,不应积水。
②炉渣装、运应有运输专线。
③炉体应配有重要工艺参数的测量装置,测量数据传输至自动控制系统。
④应装有循环水流量、温度报警装置,并传输至自动控制系统。
⑤应安装收尘及二氧化硫收集处理系统。
⑥应装有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
⑦应设置熔体泄漏后能够存放熔体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坑、围堰等。
3、①应配备应急电源或发电装置,具备紧急停车装置。
②工艺用风的流量、压力与炉体倾动角度应有联锁控制装置。
③应设置熔体泄漏后能够存放熔体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坑、围堰等。
④应有炉体耐火砖厚薄度测量的设施、装置或措施,出现炉体发红情况应有风冷或其他应急处置设施。
⑤应安装收尘及二氧化硫收集处理系统。
4、①浇铸阳极板前,确保溜槽、中间包、浇包、铜模干燥。
②浇铸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模温控制设施,确保在浇铸位铜模无积水。
③应设置蒸汽收集及排气装置。
④浇铸操作室应有相应的防铜水喷溅进入室内的设施,如操作室窗户使用夹胶玻璃或铁丝网。
⑤浇铸系统配置有液压站的应与高温区进行隔离,液压油应设置油温、油压报警装置及液位检测装置。
现场验证
熔炼炉/吹炼炉
阳极精炼炉
阳极浇铸系统
78 氧化铝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磨机及附属设施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
1、磨机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设备零部件应齐全,紧固可靠,无缺陷。各润滑部位油量充足,油泵管路畅通,管接法兰无泄漏,设备周围无障碍物。
2、溶出器、酸槽等动火作业前,应用水冲洗干净,卸开管道通风放气。
3、叶滤机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机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破损、明显变形、机械失灵、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应报修或报废。
4、种分槽开启人孔、检查出料阀、拆卸三通,应确认槽内无料方可作业。
5、焙烧炉及相关设施应定期检查,炉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监控装置、衬砖损坏、超过规定使用周期,应报修或报废。
现场验证
溶出器、酸槽动火作业
叶滤机及设施检查
种分槽作业
焙烧炉及附属设施检查
79 电解铝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厂房、车间内的设置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①电解厂房不得漏雨,厂房周围应设置畅通的排水设施和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的措施,确保电解槽下不积水;电解槽下须设置防止漏炉铝液外流的挡铝墙(围堰)。
②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③设备设施布置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空间。
现场验证
水管道设计 《铝冶炼行业标准》
①铝水吊运通道与浇铸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 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 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 应采取可靠保护措施。
②所有与铝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 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③定期检查阻隔铝液泄漏与水接触的设施完好情况。
现场验证
铝电解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①电解槽的槽壳与上部机构支腿、风格板、槽壳支座、母线之间的绝缘,电解槽上部机构的各打壳气缸与支座、烟道与厂房、烟道端与上部机构相连的管道的绝缘,必须定期检查,确保绝缘有效。
②电解槽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对侧部及炉底进行温度检测,对异常(破损)槽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防止漏炉事故。
③电解使用的阳极托盘和残极托盘必须定点放置,对导杆上残极过小不能摆放稳定的必须使用带支撑架的托盘。
④工具使用前应充分预热,用完后放回指定位置。
现场验证
79 电解铝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设备接地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①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配电系统、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警报装置、安全连锁装置、限位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
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现场验证
净化 《铝冶炼行业标准》
所有产生烟气及粉尘的系统,都应设净化或收尘系统。产生粉尘、烟气的设备和输送装置均应设置密闭罩壳。
现场验证
电解操作 《铝冶炼行业标准》
电解槽进行阳极提升作业时,操作者应仔细观察电压变化,发现电压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防止阳极脱离发生放炮事故。
现场验证
79 电解铝单元 金属冶炼企业 设备维修保养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
1、①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配件等完整无缺陷,使用专用设备及工器具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
②定期检查各设备电气线路,确保无裸漏和破损,预防触电事故。
③电气焊作业,氧气乙炔存放间距应大于5m,气瓶不应在夏季炎热阳光下暴晒,乙炔瓶不应卧放使用。
2、①不应在行驶中的出铝车上起吊、下放出铝抬包。
②吊运物行走时,严禁从人的上方通行;非作业需要,驾驶室不应移动至过道上方运行。
③开车前,确定各机构在上限位方可动车。
3、①非作业人员禁止在作业区域行走或逗留。
②在吊运过程中,抬包应平稳地放在开口包底座上,包梁的卡具应卡到位,防止翻包。
③捞渣作业时,工具应充分预热干燥,防止爆炸。④不应向抬包内加入带潮气的铝锭及其他物品,防止爆炸伤人 
现场验证
天车作业
入铝作业
80 营业执照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营业执照 《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总局管四函〔2013〕28号二、(一)1. 相关证照齐全;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检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81 组织机构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员工花名册、任命文件。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82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 260号令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内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生产责任制是否包含《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务院安委〔2013〕6号)文件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2条至少包括: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等。
查操作规程及内容设置情况
83 教育培训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应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查培训计划。
制冷、压力容器、电工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查阅安全培训记录档案、证件。
查安全培训记录档案及询问,新员工的三级教育登记表。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8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查制度及隐患排查记录,记录体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风险管控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查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相关材料、教育培训档案等。
85 应急管理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1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第40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查预案。查演练记录、评估报告、照片、视频。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86 危险作业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危险作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务院安委〔2013〕6号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6条:应建立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查制度和作业票。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87 设备维修维护保养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设备维修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务院安委〔2013〕6号)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第4条:制冷压缩机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它制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螺杆式压缩机3年,活塞式2万小时大修)。
查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台帐及氨气浓度报警仪、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88 重大危险源管理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重大危险源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第23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第19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应按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储氨量≥10吨,系统最大设计容量,500米内为一个辨识单元)。查辨识记录、评价报告、备案表、告知记录、重大危险源档案(10项内容)。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89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46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内容。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90 防火间距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与周边民用建筑物等(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表: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小于50米距离,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对照3.4.1表。 用测距仪实测距离。
91 安全自动控制系统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安全自动控制系统 《冷库设计规范》7.2.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障风机的可靠供电;7.3.19:速冻设备加工间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包括氨泵)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机房控制室报警;7.2.5: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自控系统应用电单独设立线路,用双电源或双回路);总局66号令16条第6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门化学有害因素:预报警浓度为30pp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5.3:报警器应设置为防爆型声光报警器。 现场查看并询问:
1.氨气浓度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报警、事故排风、快速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电机连锁联动切断;
2.适时显示各相关安全系统的运行状态、氨气浓度等技术指标。
92 电气设备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电气设备设置及电源 《冷库设计规范》7.2.11: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置;
《冷库安全规程》7.8:库房内应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冷库安全规程》7.3和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三、2中规定: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采用防爆型外,其他设备如: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取防爆型电器;绝缘电线需穿钢管敷设;消防设备、事故风机、应急照明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现场查看。对电气设备要求前提是冷库设置了有效的报警、联动、连锁、切断的安全自动控制系统。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是否为防爆型、电源是否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93 重大危险源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16条: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17条: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18条: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内容依据70号令,二:危险程度、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20条: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500米单元内系统最大设计容量储氨量≥10吨为重大危险源单位,查阅安全评价报告。查看现场,询问现场工人。
94 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压缩机机房及配电室等隔离及设备裸露转动部分 《安全生产法》39条: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液氨车间、仓库、控制室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现场查看、询问。
《冷库设计规范》4.6.5: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公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分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现场查看。不应有泄露氨气能扩散到配电室、缝隙和孔洞;不能辨别防火墙时须结合消防检验证明。
《冷库安全规程》5.1.5:制冷机泵、油泵、氨压缩机、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现场查看。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
95 氨管线安全标示、静电跨接及止逆阀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氨管线安全标示、静电跨接及止逆阀、管道标识色等 《冷库设计规范》6.4.1.1: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气出口处应设止逆阀(单向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
《冷库设计规范》6.6.6:制冷管道及设备所涂敷色漆的色标:制冷高低压液体管道—淡黄色;制冷吸气管—天酞蓝;制冷高压气体管道、安全管、均压管—大红;放油管—黄;油分离器—大红;冷凝器—银灰色;集油器—天酞蓝;《工业管道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在管道上标注颜色、流向、介质等。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6.12.1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 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现场查看、询问。单级活塞压缩机排气大红管道上应有单向阀,双级活塞压缩机上应安装两个单向阀。现场查看管道是否有安全标识,标识是否正确(安全色或色环、物料走向等)。
现场抽查检查跨接点连接应采用铜(铝)金属片或铜(铝)丝带横截面不小于6mm2连接。
96 氨气浓度检测器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氨气浓度检测器设置位置、数量、报警的设定值 《冷库设计规范》7.2.1: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4.2.2、4.2.3、6.1.2: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米;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于释放源0.5m-2m。 现场查看。氨气浓度检测器安装位置和数量。每个泄露点上方应有检测器覆盖。
《冷库安全规程》7.2.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查看并询问氨有毒气体探测仪的报警范围。
97 事故通风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事故通风、位置、风量 《采暖通风与空气条件设计规范》6.3.1.2、6.3.2.1、6.3.2.4: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应在高处或屋顶,在侧墙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4m;对于既具有可燃性又有毒性气体的气体形成有死角区域应设置导流设施,避免送风口和排风口发生短路。 现场查看。在客观条件下送风口和排风口距离最大化,即不形成送风和排风短路。导流设施可理解为在其吸风口安装通风管道。
《冷库设计规范》9.3: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事故风机为防爆型,用电单独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区、氨制冷机房)。 现场查看。结合风机说明书并进行简单计算。风量大小:如机房面积小于186m2,风量为34000m3/h;超过面积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
98 洗眼器、局部用电柜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洗眼器、局部用电柜、应急灯、紧急电源按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5.1.6: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查看。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
《冷库设计规范》第7.2.6:氨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控制室中。《冷库安全规程》7.3: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为防爆型,照明时间不小于30分钟。 现场查看。压缩机房其他电气和局部控制用电柜在事故时不应带电即自控设备在氨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能将其断电。
《冷库设计规范》7.2.2: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现场查看。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事故风机启动按钮。可实际检测事故风机运转。
99 围堰、挡鼠板等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围堰、挡鼠板、遮阳棚、喷淋、风向标、警示标示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5条:乙类储罐组应设防火堤(即围堰,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以不设防火堤。控制室、配电室门口应设置可移动挡鼠板。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34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措施(遮阳棚)、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安全生产法》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冷库安全规程》7.7:设在室外的制冷辅助设备(包括液氨储罐)应设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冷库设计规范》4.1.2.7:在库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现场查看。看液氨储罐、冷凝器、蒸发器等制冷辅助设备上的警示标志。
100 快速冻结装置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快速冻结装置包括单冻机和平板机区域安装防爆型事故风机、氨气浓度检测仪。 《冷库设计规范》6.2.7: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鲁安办发[2014]83号文:严禁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国务院安委办[2014]10号文中二、(二):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人。 现场查看。快速冻结装置应在一个单独房间或区域,单独区域最多设置两个门洞,门洞上方必须有至少半米高度横梁(门楣),一旦氨泄漏不许第一时间扩散到其他房间。
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二、3、⑵中规定: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 针对快速冻结装置,采取有效的超压泄露的预防措施,如电磁阀。
101 控制操作室 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 控制操作室和机器间隔离 《冷库设计规范》4.6.1.3: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冷库安全规程》7.6:制冷机房门应向外开。 控制室和制冷机房的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墙上的观察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其厚度不小于10mm。控制室和压缩机房之间不应设连通门。
控制操作室防护用品等 《职业病防治法》23条、《有毒作业条例》21条: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并正确使用。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总局57号令16条和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二、(三)、4中规定:控制室必须配防化服、空气呼吸机、防毒面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3.5:乙类厂房(液氨厂房)内不应设有休息室、办公室。 现场查看及个人佩戴情况。
102 组织机构保障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机构设立文件;查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102 组织机构保障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以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03 规章制度保障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职责和落实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03 规章制度保障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落实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03 规章制度保障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和落实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查看责任制文件、责任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记录。
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6.2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查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调阅动火、检维修等作业证办理情况;现场查看粉尘清理情况。
104 安全培训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涉粉尘岗位人员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查看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查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培训教育档案等资料;现场抽查询问涉粉尘爆炸危险岗位员工。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0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查阅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现场检查查看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0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查阅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现场检查查看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0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隐患治理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查阅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现场检查查看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事故隐患台账建立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
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
106 应急管理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应急预案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06 应急管理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应急预案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06 应急管理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应急救援组织和器材配备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查看组织成立文件、应急物资档案或救援协议等相关资料。
107 粉尘清理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粉尘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8.3条清洁
8.3.1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8.3.2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粉尘清理情况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08 建构筑物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建构筑物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5.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
  5.2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5.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5.3.1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5.3.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5.4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5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109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安全出口与警示标志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6.2条: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4.1.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2条。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110 作业场所清洁要求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作业场所清洁要求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
①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清扫粉尘时应采用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最好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气体,以防止清灰过程粉尘爆炸。
②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堆积厚度最厚处超过1mm)时,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作业岗位。
查看定期清扫粉尘的责任人及清扫记录,询问员工采用的方式,现场查看是否有积尘。
111 防爆电气设备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4.2、4.3条;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2.1条。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具体情况,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防爆电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插座开口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角度不应大于60度。
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符合情况。
112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2条。
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 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6.4.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6.4.4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0)第6.2.1.2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 (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检查企业电力线路布置图,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检查企业工艺流程图,现场检查符合情况。
了解企业风管及火花探测报警设置情况,现场检查符合情况。
113 防雷防静电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防雷防静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3.2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6.3.2.2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6.3.2.3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3.2.5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114 通风除尘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通风除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6条 通风除尘
  6.6.1 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6.6.2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6.6.3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6.6.4 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9-2014第9.3.7条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8条: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 现场检查: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情况。
114 通风除尘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通风除尘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条
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设立隔(阻)爆装置。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第4.4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并根据除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入口粉尘浓度等确定合理清理周期,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并详细记录。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必须按照GB15577要求配备防水防潮设施。
检查除尘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是否及时清灰。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重点问题和隐患》(安监总厅管四〔2016〕39号);
《全省深化冶金等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9号)第三条。
①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②干式除尘系统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③除尘系统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④除尘系统不得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得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⑤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115 作业前的准备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作业前的准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检查危险源辨识、控制措施档案,现场检查安全警示标志及作业场所安全风险告知牌。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4.5条。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
116 作业的安全防护 涉粉尘工商贸企业 作业的安全防护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第4.1条。
企业应为可燃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
查文件:粉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现场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7.1.2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经过包括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相关规章和规程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在内的业务培训,这些人员还应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或定期培训,并具备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资质证书。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防爆电器日常检查和维护记录。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2005)第3、4、5条。
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
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117 组织机构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查看机构设置文件、人员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17 组织机构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情况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以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18 安全生产责任制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18 安全生产责任制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18 安全生产责任制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查看责任制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责任书签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文 查看签订的责任书。
119 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告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劳动防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查看管理制度、配备标准、发放登记台账。
119 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隐患备案、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等相关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19 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隐患备案、风险分级管控“一企一册”等相关资料。 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6号令)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19 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6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6号令)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6号令)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文等
119 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标准化建设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查看证书及相关资料。
119 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承包租赁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119 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相关制度、证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等资料。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条款
119 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应急救援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查看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纪要、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装备、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等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中型规模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
119 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有限空间排查辨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关于进一步深化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62号)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和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查看相关制度、规程。
120 操作规程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操作规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查看安全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执行情况。
121 现场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防护用品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121 现场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其他方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看评价报告、相关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检查。
122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2.2对于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除上述外的有限空间,应设置足够数量且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等内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现场警示标志。
122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电气设备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5.6条  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5.6.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GB/T3805中有关规定。在潮湿环境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5.6.2 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有限空间,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3836.1中的有关规定。实现整体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
5.6.3 进入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金属容器的有限空间时,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作业时使用的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照明灯具的带电部位不准外露。
5.6.3.2 照明灯具使用的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设置在有限空间之外,不得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定期检测。
5.6.3.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6.4 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GB3787中的有关规定。
5.6.5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票证、安全电压变压器、漏电保护装置。
122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作业审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票证。
安全交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查看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122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通风检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查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作业方案、作业票证、检测仪器。
作业票管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3.1 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作业期限需要延长的,延长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5.3.2 《作业证》应严格执行审批、发放、延期、取消、关闭等流程。
7.3 《作业证》应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7.4 一处有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有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查看《作业证》。
122 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 应急救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第6.4条应急救援
6.4.1 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
6.4.2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
6.4.3 在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救援之前,应明确监护人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并确保有效。
6.4.4 作业现场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急救药品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4.5 应急用品应保证应急救援要求,放置在作业现场,且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
6.4.6 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员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6.4.7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查看应急装备、器材和演练记录。
其他方面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1933-2011/5.9.7 进行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5-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高处作业安全条件。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现场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等。
5.9.8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在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同时,应符合AQ3022-2008的规定,为作业者提供必需的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对于使用电焊、电钻、砂轮等用电类动火作业应符合5.6相关要求;对于气焊、气割类等增加泄露源的动火作业时,气瓶宜置于有限空间外部,视通风口所处空间的通风情况,气瓶应处于通风口的下风侧,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的气体检测需待动火作业设施和器具布置到位后方可按5.4.3进行;有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宜采用强制通风和连续监测。
查看作业证、相关设备,现场检查。
123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23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查阅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23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23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23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23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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