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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调整部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16-11-08 16:19:08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记者从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高新区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每人每月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2元、185.6元、139.2元的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标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据了解,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精心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待遇标准提高和补发工作。目前,各项津贴已经补发到位,共为11名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2名领取生活护理费人员、48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共计61人补发了1-10月份工伤保险待遇4.69万元,切实保障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真正将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

王敏敏 孙雁凌 邢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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